首页 > 网络舆情 > 详细信息

微信群发展问题与对策

来源:人民网  日期:2015-08-03 11:49:00  浏览:4060次

微信群化现象描述

截至2014年底,微信用户超过6亿,有了微信群之后,各种“朋友圈”频出。微信将多年不见的好友、有着共同兴趣和价值取向的陌生人联系到了一起。然而网络上的交流毕竟是虚拟的,我们无法准确、快速地感受到对方最真实的喜怒哀乐。根据马斯洛的社会需求理论,这种归属感只有在现实交往中体验才最为强烈。

微信群“向现实发力”实证调查

在新浪微博以“微信线下活动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,结果显示相关微博共有74.66万条;另据“微信群大全”网站上的不完全统计,培训销售类、生活感悟类微信群数量为18738个。随后,通过对部分微博进行深入追踪,进行了初步分析:

(1)在地域分布上,60%的微信线下活动集中于中国北部城市,并且几乎全部集中于北京、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沿海发达城市,仅北京一座城市线下活动就占全部调查数据的40%。一方面,北京等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的城市包容性更强,群体成员间的文化差异、地域差异也更大,这种差异互补?性为群体内成员相互学习、互相吸引奠定了基础;另一方面,经济发达城市中的民众生活压力通常也更大,焦虑症、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屡见不鲜,因此更加需要一个群体来为自己提供情感支撑,以缓解心理负面情绪。

(2)在群活跃程度方面,100人以下的群活跃程度较高,群成员情感联接也更密切。相反,在曾经加入过500人的大群的被试里,78.5%的调查被试承认自己曾饱受广告和刷屏困扰而选择退出该群。进一步调查研究发现,成员在20—40人的群用户黏性更高,成员关系也更为密切,人数过多或过少都会对群成员的团体凝聚力产生不良影响。此外,营销群、交友群微信发送频率过快、耗费流量大、刷屏等原因都造成了不同程度上群成员的流失。

(3)在活动项目上,65%的活动发起者为女性。根据进化心理学理论相关解释,女性在力量、体能上处于弱势地位,相对于男性的“阳刚”,女性需要通过展现“阴柔”的一面来实现生存和发展,因此女性通常更加感性,对于维系情感、获得情感支持的需求度也更高。

(4)在活动目的上,40%的活动出于培训、营销等商业活动;25%的活动是为了陌生人同城交友;20%的活动是为了联络同学感情;10%的活动是出于网游、足球等共同兴趣;5%的活动号召组织公益活动。

(5)性别因素同活动目的因素的关联分析结果显示,女性从事营销等商业活动的行为显著高于男性,即大部分组织面膜、快消品线下联谊销售活动的人中绝大部分是女性。一方面,女性本身就是面膜等化妆品的主要消费群体,更容易在使用产品过程中萌生代理销售的念头;另一方面,出于社会赞许性及文化期待等原因,男性也由于自尊等原因不愿投入到女性消费品行业中。

(6)在微信群规模上,微信5.3.1版本更新后,群人数上限提升到500人。在全部调查样本中,500人以上的群占全部微信群数量的65%,虽然数量众多,但是全部为营销群和陌生人交友群,这也与群设立目的有关,或是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经济利益,或是为了尽可能多地认识更多人(尤其是异性)。而基于同学关系、朋友关系、共同兴趣志向而建立的群,群人数规模皆为100人以下。

  微信群组织化问题及风险

总体而言,微信平台中公民社会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两种:一是实体企业、组织为扩大影响力而建立公共号,以实现自身发展;二是校友、朋友基于情感联接和共同兴趣而建立微信群,定期组织线下活动,以维持人际交往、满足精神需求。实证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观点,基于共同价值取向、特定主张而建立起的微信群并不多见,因此在近期,微信平台产生大范围政治性问题的可能性不大。然而这并不意味微信群就如同表面上看起来那样“风平浪静”,在这背后隐含着潜在的“波涛汹涌”。

首先,正如前文所言,在调查所有微信群线下活动中,竟有40%都暗含了传销的影子。虽然它们以直销、推荐旅游、代购、推荐返现等各色各样的名目出现,但不难发现它们华丽的外衣背后隐藏的仍然是国家三令五申、明令禁止的“传销”行为。如今传销以更隐蔽的形式隐藏在社交网络中,并且可以随意虚构自己的姓名、年龄、住址等信息,却依然能够大肆从事各类违法行为,给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,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。

其次,如今陌陌、遇见等专攻陌生人异性交友的软件风光不再,微信群接过了陌生人交友大旗。加入便捷、无需审核、完全免费、群体互动等特性是微信群日益火爆的重要因素。然而不可否认的是,高校学生联盟还可以称作是一片净土,但是垂直兴趣、同城交友、夜店交友群的背后,难免暗藏着一些不健康动机、甚至危险的目的。扫黄打非、打击犯罪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役,现实执法是主要手段,但如何在“茫茫网海”中查找、打击潜在的色情和违法交易,才是目前我国扫黄打非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。

  应对及建议

大部分微信群是由同学、亲朋、球友为了增强情感联系和日常联络而设立,在这一领域约束过多,过多干预公民私人生活交往,容易引发社会反感,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。总体来看,微信群更像一个情感联合体。因为大部分微信群成员既非要提出某项具体社会主张,更不是要组织实施某项重大社会事件,主要还是为了维系自身情感,开展正常的生活或社交行为。

这种形式绝大部分被包括政府、媒体、企业、个人、NGO在内的各类社会机构、组织和人群合法地运用。需要防止和警惕的是,也有少数怀有复杂动机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微信群进行非法活动。比如新疆有地方出现暴力恐怖袭击,犯罪分子也大量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信息。香港“占中”活动中,不少接受海外资金资助的在港组织,利用各种社交媒体组织联络。而我国内地微信群组织化的问题也都值得注意,更要区分内生性与外来性的不同特点。

比如,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传销等微信群,需要严厉打击。

一是要追究群主等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,并且对其微信账号予以注销。如社会危害性较大,有必要时可以禁止其再使用微信等传播平台。

二是要督促微信平台运营商做好后台监督管理工作,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制、网络公约和自律机制,一旦发现有以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人身、财产权利为目标的微信群,就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,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三是要继续大力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,加大对微博、论坛等重点区域的关注力度,以“微信群”“线下活动”“交友群”“销售群”等关键词进行搜索,一旦发现可疑微信群,需要及时调查处理,防患于未然。而世界很多互联网发达国家也都有较为严格细致的法律。

例如,近来美国有不少涉嫌在Facebook、Youtube等新媒体上发表威胁伤害他人、制造“恐怖或破坏”等内容,而被美国司法部和警察部门惩罚和监禁的案例。美国司法部认为,无论嫌疑人如何辩解称主观上本无恶意,都将无济于事,因为威胁能制造“恐惧和破坏”。对于一些公司、组织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不择手段的恶意营销,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有《控制主动色情攻击和推广法案》(CAN-SPAM Act)条款等。此外,美国克利夫兰市还有成文法令规定,使用Facebook和其他社交网络召集不守法“快闪族”行为为非法。

四是要建立公共场所日常非特定人群地理位置信息智能化预警机制,建设公民人身安全智能化报警移动应用等,有助于提高公共危机反应和处置能力。随着移动互联网舆论发酵和动员能力的增强,特别是在一些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矛盾疏导的薄弱环节,移动舆论短期高烈度爆发,人群的高密度聚集,都可能引发危险,甚至造成惨痛的后果,如上海外滩踩踏事故、多地女生搭车失踪事件和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等。因此,要做好重大信息发布和新媒体建设,提高公共服务水平。

五是鼓励政府部门自办新媒体加强公众服务与交流,缩短与公众的距离,让信息传达更精准、公共服务与办实事更出彩,未来要坚持长期大力发展。2014年兴起的政务O2O发展模式,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,线上重沟通,线下重服务。政务新媒体一方面要重视网上舆论引导,一方面网下解决实际问题,或者通过互联网的便捷解决好线下办事难的问题,这必将成为发展主流。

(作者: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刘鹏飞、见习舆情分析师何川)